楚天都市報訊 據新華社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訴訟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增強,行政訴訟案件逐漸增多。一些行政機關千方百計不當被告,導致很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了信訪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信訪不信法”的情況。為此,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拓寬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維權和化解行政糾紛的機制。同時,通過對現行行訴法起訴、審理、判決、執行等機制的改進和完善,擴大了可訴行政行為的範圍,強化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行政訴訟法修改·十大看點
  ★受案範圍擴大
  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範圍。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可口頭起訴
  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應當登記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首長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可跨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不執行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明確提出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民告官”受案範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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